{"title":"3-11-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費收支處理程序暨運用要點","content":"\u003cp align=\"center\"\u003e\u003cb\u003e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費收支處理程序暨運用要點\u003c/b\u003e\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 日公布；並自 95 年 1 月 17 日施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30 日修正；並自 96 年 9 月 1 日施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 日修正；並自 97 年 4 月 2 日施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1 日修正；並自 106 年 4 月 12 日施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3日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部分條文修正，生效施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14日修正施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一、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以下簡稱本園區）為使管理費暨水電費收支作\u0026nbsp; 業 順遂，以維持本園區管理事務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以為作業之依據。\u003c/p\u003e\u003cp\u003e二、管理委員會應以「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於指定金融 機構開立活期儲金專戶，以利管理費暨水電費存入；金融機構專戶取款所需管理委員會印鑑，依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印鑑及章戳使用管理作業要點所列權責保管與用印。\u003c/p\u003e\u003cp\u003e三、收繳及計算標準：計算面積之認定以各住戶建築物所有權狀記載，並加計公共設施所應持分部分之總面積為依據。每平方公尺計收新臺幣 37元整，停車位收費標準 如右：平面汽車位每個計收新臺幣1,000 整、機械汽車位每組計收新臺幣1,200元整、機車位每個計收新臺幣200元整。管理費暨水電費以月為收繳單位，每月收繳乙次。\u003c/p\u003e\u003cp\u003e四、收繳時間與繳費方式：1.收繳時間：管理費應於每月月底前繳交；水電費應於次月月底前繳交。2.繳費方式：請各住戶存入指定銀行帳戶，或以現金或即期票繳交。\u003c/p\u003e\u003cp\u003e五、收繳作業：住戶異動資料，管理公司將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書面通知或點交紀錄表修正。並依據最新住戶資料將本月份管理費暨水電費收繳單據列印完成，將管理費收繳單據之通知聯於本月5日前；水電費收費明細表於次月15日前；由管理公司人員分送至各住戶。如管理費或水電費需分算時，管理公司將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書面通知或點交紀錄表為準。管理公司人員於收費期間應製作管理費收繳明細表，每日核對收繳單據之存根聯並記錄之。收費期間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或定期查核管理公司人員存查之收繳單據之存根聯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對帳單之帳目是否相符。\u003c/p\u003e\u003cp\u003e六、相關分攤費用之收繳作業：水電費之分攤方式依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能源計費方式相關規定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七、催繳作業：管理公司人員應於繳費期限次工作日核對當月份管理費收繳明細表後，以電話聯絡通知未繳管理費住戶於3日內繳納，並紀錄備查。經前項通知程序仍未繳清者，由本園區管理服務公司呈文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寄發書面信函催繳，並請其於函到7日內繳清，並將繳款收據或匯款憑證(影本)，交付副知解除管制。凡經管理委員會以書面信函告之而仍未依限繳清者，本園區管理服務公司應呈報管理委員會核可後，得依下列程序處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 1.於園區公佈欄逕行公告欠繳住戶名單，同時寄發存證信函催繳，限於函到7日內繳清，如於期限內繳清者，住戶應將繳款收據或匯款憑證(影本)，告知本會以解除服務管制。如仍有拒未繳交，則停止一切服務：包括郵件分發(掛號郵件退件)、訪客引導及專有部份設備維修等項。\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 2.加收遲延利息：自該等管理費、水電費經催繳期限內，如仍拒未繳交者，則按規定繳交期限次日起按天數依未繳金額加計延遲利息。\u003c/p\u003e\u003cp\u003e3.住戶係租(借)用他人房屋欠繳時，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繳納，不得藉故推諉。\u003c/p\u003e\u003cp\u003e經前項所訂程序催繳後仍未繳清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訂已逾二期(月份)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經法院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管理費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執行：\u003c/p\u003e\u003cp\u003e1.住戶為租(借)戶時，訴請強制遷離。\u003c/p\u003e\u003cp\u003e2.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訴請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份；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u003c/p\u003e\u003cp\u003e八、其他相關分攤費用之催繳作業亦適用本程序第七條之規定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九、支出作業：管理委員會日常零用金採定額制，提撥新台幣 30,000元由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或指定代理人保管，使用範圍為管理委員會因應管理業務所衍生之零星採購、小額發包、交通、文具及電話費等雜項費用。零用金不足時由零用金保管人員檢附請款明細表及支出憑證，依程序簽核後補足零用金差額。各種採購或發包工程，於交貨(或完工報驗)辦理驗收無誤後，請款廠商開立發票憑證，依請採購作業要點規定之核決流程，由權責委員核定後，據以辦理費款支付。\u003c/p\u003e\u003cp\u003e十、本園區各項管理服務業務所需之各項定期契約、物品採購、工程發包、機具設備增設及備料耗材補充等有關管理經費之支出均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u003c/p\u003e\u003cp\u003e十一、本作業要點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告，修正時亦同。\u003c/p\u003e\u003cp\u003e\u0026nbsp;\u003c/p\u003e"}